出租游戏账号的过程中被封号,损失应该如何赔偿?
今天来看一个我所代理的真实案例,具体负责人是我所赵彬律师。
01
大概案情
张三实名注册了“和某某英”游戏账号,后张三为该账号充值412530 点券,共花费人民币40665.31元。
张三注册该账号的目的是为了出租账号进行获益,张三先是在“某马”平台进行出租,在该平台,张三认识了“小明”。
2021年10月25日,一个微信昵称为“小明”的人与张三成为微信好友,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小明”以35元/每小时的价格租用该游戏账号,租赁的时间为当天3时47分至4时57分。
后双方又协商将租赁时间延长到当日7时5分。
时间到了之后,张三自己登录账号,“小明”通过微信询问张三把自己挤下来的原因后,将张三的微信删除拉黑。
随后,张三收到“和某某英”的通知,因违规游戏行为,账号被封停3650天。
因账号充值金额较高,张三想要追究“小明”的责任,但不知如何起诉“小明”,没有具体信息,没有封号信息,故委托我所起诉。
02
“小明”的真实身份是什么?
因为“小明”之前和张三在“某马”平台上交易过,赵彬律师先联系“某马”平台,获知“小明”在该平台关联的支付宝账号实名注册人是李四。
根据查询微信付款记录,得知“小明”微信的实名注册人也是李四。此时有了明确的被告身份证号,后通过公安查询李四的户籍信息,掌握了李四的具体情况,被告身份确定。
03
封号的具体时间和原因是什么?
赵彬律师通过法院向某讯公司发调查函,申请调取了封号详细情况,得知:“2021年10月25日7时1分,该账号“修改游戏代码或数据,使用作弊手段,破坏游戏公平性”,封停游戏账号,处罚时长为10年(3650天),周期为2021年10月25日07:01至2031年10月23日07:01。” 同时还掌握了“小明”的租赁IP地址与游戏IP地址一致。
注意,本案中张三把“小明”挤掉的时间2021年10月25日7时4分。
在确定“小明”的身份以及封号确实是“小明”开挂造成之后,张三将李四起诉至法院。
04
究竟是谁玩的游戏?
经法院调查,李四是一位40多岁的中年农村妇女,法官表示,通过和李四沟通,怎么都感觉这个人不会于凌晨时间在一款射击游戏里放飞自我。
被告李四提交的答辩意见里说:“我一个40多岁的人,根本不会玩网络游戏,是我的儿子李小四用我的信息玩的,现在我也找不到孩子。并且我要控告原告和游戏公司,他们把孩子带坏了,出事后(指张三起诉后)孩子精神恍惚,近几天孩子不知去向,害得我找不到孩子;原告张三在网络上教未成年孩子打游戏是错误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害得孩子盗用其母信息并且偷钱。网络游戏害了无数未成年孩子。原告明知道是未成年人在操作,还租赁给孩子;我认为自己没有错误,是原告和租赁公司把孩子带坏了,我不应承担责任。”
这里我直接摘录出了李四的原话,总的意思就是“都是你们把我孩子带坏了。”
对此我方的意见是,在租赁前后,我方都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账号的实名信息均是被告本人,如果确是李小四使用,也是李四缺乏监管,并且未成年人的行为,需要监护人承担责任。
05
损失怎么确定
充值金额是否能全额算作损失?封号10年能代表财产已经灭失吗? 虚拟财产的价值判断成了难题,法官也直言,我们市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案子,也得讨论讨论。
对此赵律师提交了张三历史租赁账号的交易记录,证明张三通过该账号每个月有固定的1800元左右收益,张三充值该账号不是为了自己娱乐,张三是以此为业,充值属于投资。
通过充值金额和收益金额两方面,可以确定账号的价值,能够与充值金额匹配。
关于封禁十年的问题,由于我国手机游戏的寿命普遍较短,10年的时间,应该认定被告给原告的账号造成了完全的损失。
但这个观点还是跟法官沟通了很长时间,最终为了便于审判,原告也妥协一步,主动表示,如果10年后游戏还在,同意配合将该账号变更至被告名下。
06
法院认定
1、关于被告说不是自己使用账号的答辩,其没有提供证据,亦未让李小四出庭说明情况,根据本案证据,不能认定是李小四操作,应视为李四的行为。
2、双方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是因被告过错造成原告的游戏账号被封停。
3、关于损失,原告10年无法使用账号,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退一步讲,即便是李小四亦属于被告对子女监管不利。由此造成的后果,亦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涉网络游戏毕竟并非永久封停,考虑目前网络游戏的使用寿命(包括更新换代)一般不足十年,但也不可武断的认为在十年后(解除封停)该网络游戏不再能正常使用;鉴于原告方在代理词中明确表示,在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在该网络游戏正常使用(解除封停)时将案涉游戏通过正当程序过户给被告;因该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法院判决如下:
一、李四赔偿张三网络游戏损失40 665.31元。
二、在案涉网络游戏被解除封停后,李四可要求张三将案涉网络游戏通过正当程序进行过户(给被告),张三须予以配合。
一审判决后,李四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作为21年10月发生的纠纷,23年3月才有了最终定论,由于属于新型案件,很多取证都非常麻烦。
比较有意思的一个小插曲是,为了作证确是被告开挂造成封号。
赵彬律师提供了租赁期间“小明”的战绩,在几个小时游戏时间里,“小明”的战绩都惨不忍睹,从未吃鸡,击败人数都在0-3人之间。然而在最后一把,“小明”的人头一下子变成了近40个,明显不是他自己的实力。
考虑到本案中法官的年龄偏大,对于网络游戏不太了解,赵彬律师庭后还专门给法官操作了游戏过程。
通过这个也代表,律师也需要与时俱进,突出了年轻律师对于网络游戏案件的优势,毕竟你不玩游戏,很难对游戏理的清楚。
最后说一句,开挂一时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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