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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峰律师网络犯罪案例研究

什么是网络引流

网络引流是指在网络平台上使用一定的工具、手段,推送广告信息引来流量粉丝,并使用各种方法把流量粉丝引导到特定的网站、页面、APP等。

网络引流犯法吗?

推送广告信息的内容、使用的手段以及特定网站、页面、APP均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网络引流是不犯法的。

但是现实中总有“人为财死”的现象,从而利用信息网络引流,获取不法财富,走上犯罪道路。

案情介绍(本案例摘自(2020)赣0822刑初170号,内容有删减。):刘某1、刘某2开设工作室专门做网络引流。二人从需要引流推广的“客户”处接收订单,商定好价格后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收取订单款,“客户”将需推广的微信、QQ号或群号通过微信、QQ邮箱等方式发送给二人。刘某1使用群控及云控技术到喜翻、灵魂、秀蛋、b1ued(男同)等小众聊天交友软件登录大量虚假账号,通过特定的话术吸引网络用户,引导网络用户添加“客户”指定的微信、QQ和指定群(俗称“上粉”),并使用“色粉”(传播色情)、“bc”(博彩)、“qp”(棋牌)、“ds”(色情打赏)等术语对“粉”的种类进行描述,以此隐瞒实际交易内容。

在订单量过多的情况下,刘某1、刘某2还将订单交由其他从事网络引流推广的人完成订单,从中赚取差价。刘某1、刘某2以网络记数软件记录的“上粉”数量计算获利,不同种类的“粉”价格在0.5元到50元不等,从引流推广中介处获利50.66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局退赃200000元。

主要证据如下:

书证:①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本案有苏某报案至公安局。②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刘某1、刘某2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③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刘某1系投案自首,刘某2于2019年11月4日被公安局民警抓获。④前科证明,证实刘某1、刘某2没有犯罪记录。⑤刘某2的微信截图,证实刘某2与上线在谈引流的订单。工作室的引流数量及微信里的资金往来。⑥话术本、号码本,证实刘某2的下线李某、俞某等人通过拨打电话以招聘的名义吸引他人添加指定微信。⑦银行账户明细、微信交易明细,详情略。

证人证言:俞某发现所要添加的微信号涉嫌网络赌博,李某等人就没有继续做。其他略。

刘某1的供述和辩解:工作室主要业务是在网络上引流推广,客户基本是一些从事网络赌博、色情、股票杀猪盘、电信诈骗的人,这些客户开设了赌博网站、黄色网站等非法网站没有人去看,刘某1等人就通过秀蛋、灵魂CP等网络交友软件添加好友,然后用特定话术与对方聊天,引导对方添加客户指定的微信号、QQ群,在群里客户会引诱对方浏览黄色网站或赌博网站,然后客户可以从中牟利。其他略。刘某2供述和辩解略。

辨认、扣押笔录:证实刘某1、刘某2辨认出其上线许某,苏某辨认出其上线刘某2、刘某1,以及侦查人员在工作室扣押涉案工具手机七部。

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刘某1等人操作工作手机使用群控及云控技术通过喜翻、灵魂、秀蛋、blued等小众聊天软件登录大量虚假账号。在接到引流需求后,在上述小众聊天软件上通过特定的话术吸引他人,引导网络用户添加客户指定的微信、QQ号为好友或加入指定群内,通过网络记数软件记录上号数量,以此为凭进行资金结算。刘某1等人的客户引流需求涉及网络赌博、传播黄色视频、电信诈骗、炒股诈骗等多种网络犯罪。

网络引流犯什么罪?

本案中,刘某1、刘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发布信息,并招收下线代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另,刘某1、刘某2在二审期间缴纳全部罚金,对犯罪事实全部认可,认罪认罚,故可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再从轻处罚(刑期均减少三个月)。

网络引流判多久?

网络引流构成帮信罪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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