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22〕6 号);
2.《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财社〔2018〕86 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济财社〔2019〕25 号);
3.《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办理流程等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济就字〔2019〕6 号);
4.《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补贴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济就字〔2020〕7 号)。
二、政策内容
1.吸纳符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规定条件人员(简称符合条件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5 人以上(不含),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 3 万元;
2.吸纳符合条件人员 3(含)-5 人(含)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 2.4万元;
3.未吸纳或吸纳符合条件人员 3 人以下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 1.2 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名创业者、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三、适用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连续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少于 6 个月(其中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得超过 3 个月)的创业人员(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四、适用时间
1.常态化申报;
发布渠道: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官网
(http://jnhrss.jinan.gov.cn/col/col40452/index.html);
2.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五、申请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连续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少于 6 个月(其中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得超过 3 个月)的创业人员(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六、申请材料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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