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证》是用于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劳动者首次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失业登记时,由经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办理地点即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地点,具体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统一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办理地点: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此类情形的劳动者不需要亲自跑路,只需将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用人单位即可。
2.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劳动者个人申办,办理地点: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或乡镇(街道)社保中心(所)。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可到全省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根据其毕业日期,半年内前来申请登记的,办理为求职登记;半年后前来申请登记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办理为失业登记。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有完整“注册”信息的《学生证》向学校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中心向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代为其申领。
4.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凭身份证、户口册或云南省居住证,在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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