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纪东谈公文写作198:我所理解的《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19—3项
寇纪东
《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19条从公文内容、文风、起草方法等3个方面对公文起草提出了7点意见。其中公文内容方面的要求有:
第四款:“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履职的重要工具,本文就“文种正确”等规定作如下理解。
文种只能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15种法定公文类型中选择一种使用,不能凭空制造,也不能合并使用。
一、常见错误
(一)错用文种。一是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的文种用错方向。如省教育厅向省财政厅发去《关于2022年教育经费的请示》,就应该用平行文的“函”。二是相近的文种错用。如《关于命名抗疫青年号的通报》应该用“决定”,而《关于表彰××见义勇为的决定》则宜用“通报”。
(二)滥用文种。如时下正紧锣密鼓地招生“公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二、如何正确使用文种
(一)根据发文的目的选择文种。如:通告、通知、通报都有一个”通“字,但使用时,要以他们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确定。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二)根据和发文对象的关系来确定文种。一是向上级机关行文,多用请示、报告;向下级机关行文,多用通知、批复、意见、决定等;二是向平级单位或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行文,多用请示、报告;三是问下级天行义,多用通知、批复、意见、决定等,向平级单位或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行文,一般用”函”。
三、使用公文文种的意义
不同文种的公文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体现着发文机关同受文机关之间的特定关系。文种使用不正确,将影响公文效能,引发行文目的的误解,造成行文关系混乱。不同文种的公文具有不同的写作格式、要求,特点和用语,反映在内容上有明显区别。比如,“批复”可以只给出结论性、方向性、原则性的意见,不进行分析和阐述(也可作适当阐述或提要求:上级机关下发的“意见”,虽然同样具有指示性、方向性,但要作必要的分析和阐述,将自己的见解、判断、希望和要求传达给下级机关。所以,公文从开始起草就应明确使用什么文种,并根据文种及行文关系、行文规则来组织语言,表达行文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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