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协议可以约定什么事项,“实习生”不是这样用的

——签订《实习协议》因何还需支付离职补偿?

与尚未从学校毕业的学生签订《实习协议》,结果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为什么呢?且看这个故事。

2019年6月21日,JY文化公司(甲方)与被告侯某某(乙方)签订《实习协议》,协议约定期限为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侯某某提供了在校证明,预计毕业时间为2020年7月1日。

该《实习协议》约定:乙方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天早中晚在合作银行营业网点打卡3次;乙方三个月试用实习阶段津贴为税前5200元/月,正式实习阶段津贴为税前6500元/月。

侯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入职当天,签收了JY文化公司的《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2020年5月21日JY文化公司向侯某某出具《解除实习协议通知函》,以其连续两个月未达到签订的5万元业绩,存在虚假打卡构成旷工3天等情形,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解除与侯某某的劳动劳务关系

因此,侯某某提起了劳动仲裁,后JY文化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1、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向用人单位提供持续不间断的劳动,用人单位亦对该大学生实施劳动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构成劳动关系原告JY文化公司与被告侯某某签订的《实习协议》,虽然该协议名为实习协议侯某某亦未正式毕业,但是协议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侯某某在工作日每日工作8小时,且需早中晚在公司合作的银行营业网点打卡考勤,事实上JY文化公司已对侯某某实施了一种管理约束的状态。JY文化公司每月固定地向侯某某支付劳动报酬,故可以确认JY文化公司与侯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关于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JY文化公司以侯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候某某在2020年1月存在虚假打卡旷工3天的事实,且YJ文化公司已对该违纪行为作出罚款处罚除此之外YJ文化公司的现有举证不能充分证明侯某某存在其他《解除实习协议通知函》所载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YJ文化公司解除与侯某某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JY文化公司应当向侯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劳动关系的理解不能流于表面,不要认为只要在签订合同时写的是:《实习协议》、《劳务合同》、《某某承包协议》等等,在解除合同方面就可以不按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则处理,想让谁走就让谁走!企业在与自然人签订用工合同时,除注重合同的形式要件外,更要注意的合同的实质要件,即在用工期间的工作内容、以及对该自然人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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