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20220905期上刊登了一个案子,是关于微信号买卖的,比较典型,我们一块来看看。
张三从事医美行业,在圈内是个网红。张三以自己和他人名义注册了多个微信账号,每个号都有大量的微信好友。李四也是干这行的,需要客户资源,张三想把资源变现,李四想要快速拓客,两人很快达成买卖合意。
2019年9月,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张三将其拥有的微信号的使用权、所有权转让给李四,李四分期支付张三50万元。
签约当天,李四给了张三30万元,张三把拥有的微信号交给李四,并配合修改密码,变更绑定的手机号等。
事后因为李四不支付剩余的20万元,张三多次催促无果,起诉到江阴市人民法院,张三要求李四支付20万元尾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李四辩称:
1、微信账号的所有权是腾讯的,张三无权买卖;
2、买卖微信账号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公序良俗;
3、买卖微信账号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4、即便协议有效,张三账号的好友都是“僵尸粉”,张三履行存在瑕疵,自己有权不支付剩余款项。
(看到这里,我都害怕了,李四你这么答辩真不怕把自己送进去吗?)
因为本案涉及到腾讯公司,法院依职权追加腾讯为第三人。
腾讯一到,性质直接改变。“来来来,把欠款的事先放放,都听我说。”
1、微信号必须实名认证,包括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银行账户等,是个人信息的汇总,张三、李四实质是在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买卖合同无效。
2、微信账号所有权是腾讯的,张三只有使用权,双方是服务关系,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张三无权买卖微信账号。
3、张三非法售卖公民个人信息,交易金额达50万,已获利30万元,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严重,请法院移送公安机关。
后经审理,江阴县法院以张三、李四买卖个人信息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并全部驳回了张三的诉求,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本案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大家往往认为自己的账号自己当然具有自由买卖的权利。
不限于微信,各大社交平台的账号,在注册时都会注明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买卖账号首先在平台角度就是不认可的。另外账号上拥有很多的私人信息,当下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买卖账号某种意义上也促进了诈骗犯罪。
所以说买卖微信账号,轻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重则构成刑事犯罪,可能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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