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总是充满了很多变数,只有经历了才知道其中的心酸,不合的两个人早晚会离婚,但是好聚应该好散,毕竟为了孩子也不要闹得太僵,但总有一些人觉的对方欠自己的,用尽办法要报复对方,但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8月11号讯,重庆三中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官司,一名女子离婚后给孩子报了十多个兴趣班,4年时间花费17万,而女子却要前夫承担这些费用,对方拒绝后被女子起诉,但是一二审女子均败诉,认为前夫不用支付女子费用。
?武隆的王女士和杨先生经过恋爱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经过婚姻甜蜜期后,他们有了一个乖巧的女儿洋洋,女儿的到来没让这个家幸福,反而两人因为各种琐事逐渐对婚姻产生了挫败感,爱情到头,只能离婚。
2017年下半年,王女士和杨先生离婚了,根据离婚协议,洋洋由杨先生抚养,但是因为上学的问题,女儿暂时随王女士一起生活,杨先生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王女士将婚姻的失败怪罪到前夫头上,产生了一些怨念。
?王女士在照顾女儿时,给洋洋报了书法,攀岩,钢琴,美术,跳舞,语言,走秀,芭蕾,播音,手工等十余个兴趣班,每个兴趣班花费都颇多,王女士给女儿报兴趣班,都是通过信息告知,但是没有得到杨先生的肯定答复。
离婚后,杨先生用现金和转账的形式陆续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支付到2020年7月份,杨先生不想再支付超额抚养费,王女士立马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杨先生支付4年的生活费,保险费,课外培训费共计17万余元。
?其中2020年7月份到去年10月份就消费了7.6万,一审法院认为,抚养费的支付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不是女子花费的所有费用,杨先生前期支付的抚养费中,每个月都超额支付了,而王女士却没有直接证明这些钱花在了洋洋身上。
?截止到去年12月份,洋洋仍跟随王女士住在重庆城区,所以法院判决杨先生支付4.25万元给杨女士,驳回了杨女士的其他请求,但是王女士对一审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杨先生说,女儿上兴趣班,没有征的他同意,系自作主张,他多次给予现金支付抚养费,缴纳学费,完成了约定的抚养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王女士要杨先生支付洋洋参加兴趣班的费用,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需求,杨先生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这笔费用,王女士二审败诉,子女的抚养费是不是无限制的花钱,如果是额外支付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让孩子4年时间参加10多个培训班,花费17万余元,对孩子来说也是一种负担,无论是母亲还是父亲,爱孩子就应该多关心陪伴孩子,而不是用各种花钱的措施表达,更不能用花钱来达到自己的小目的,对于此事你怎么看,下方留言分享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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