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的三个阶段曲线,城市化进程的三个阶段曲线表格

?原文标题:我国地方城市更新制度的特征及趋势——基于20部城市更新地方法规的内容比较

作者:赵科科,孙文浩,李昕阳

原文已刊载于《规划师》杂志第9期。

1.2 从体例结构看城市更新的工作内容及特色做法

经梳理,20部法规均采用“总—分”结构,其中总则明确立法目的、城市更新的内涵、工作原则、基本流程等内容,分述按各地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需求做出具体规定。

经对比发现,地方城市更新工作主要包括工作机制、规划计划、项目实施、政策保障、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其中,工作机制、规划计划、监督及法律责任容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能较清晰地梳理形成若干模式;项目实施、政策保障与当地的经验积累和治理水平密切相关,因此各地关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及相关政策保障的具体条文内容深度不一。总体来看,深圳等少数城市由于较早开展城市更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普遍将项目实施单独成章,再按实施流程对各阶段工作提出详细要求。例如,湛江将项目实施细化为确定申报主体、标图建库、单元规划和改造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土地出让方式、土地款计收方式等内容,并设专章规范“三旧”改造、“微更新”等城市更新行为,每项条款又包含若干更详细的规定。其他城市则多是将项目实施融入政策保障,将城市更新实施视为立项、审批、建设、征收、补偿、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的集合。

此外,某些经济先发地区的城市因地制宜地细化、升级了城市更新工作,主要集中在分类型和分区域上。例如,深圳以分类型为主线,将城市更新分为“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两类,进而对不同类型的实施流程与行为做出更详细的规定;上海着重进行了分区域,在《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中设有“浦东新区城市更新特别规定”专章,支持浦东新区在城市更新机制、模式、管理等方面率先进行创新探索。

综上所述,各地应立足本地实际,在审视现行管理机制、技术体系、政策储备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尽快形成本地城市更新制度的“顶层设计”,在之后的实施中可通过修改法规、颁布细则、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等方式不断充实与完善制度,最终形成本地城市更新“法规—技术—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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