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经营中常见的财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案例介绍】
案例1、2014年10月某油站经理在油站日常检查中发现,10月12日该油站夜班存在860元异常短款。经深入调查发现当班见习主管黄某将860元营业款挪为已用,并对挪用款项进行短款处理。
案例2、2015年3月江苏省某国有石油公司财务部对公司旗下A油站进行日常财务合规审计发现,A油站长期存在长短款现象,后经审查发现该油站经常出现长短款的原因竟然是其油站会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油站营业款,并将该侵占行为通过油站日常长短款申报方式进行掩盖处理。
案例3、2015年7月安徽省某石油公司加油站油站经理胡某利用职务之便与收银员于某进行勾结,通过采用瞒报、少报IC卡充值金额和现金加油站金额,非法侵占现金加油卡累计金额达160万元,并将该部分款项用于个人炒股。案发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和于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该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挪用资金罪。胡某和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五年。赃款依法追缴并退还给石油公司,挪用资金利息依法追缴。
案例4、2015年11月某石油公司内控小组接到某车队老板投诉,举报其旗下某油站虚开发票。后经区域财务主管调查,确认该油站收银员黄某某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当日司机消费800元柴油,购买9元便利店商品,收银员黄某某开具了1000元发票。
案例5、2014年08月某石油公司服务热线接到顾客举报,声称其旗下某油站员工存在发票买卖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8月15日夜班期间,当班见习主管何某接受顾客100元贿赂,虚开700元发票,期间当班加油员韩某发现此情况,未上报公司,当班主管何某为掩人耳目,将其中50元脏款分与韩某。
案例6、某石油公司站长为拉近与客户关系,帮助经常在加油站加油的张某虚开增值税发票45万元。税务部门稽查张某公司税收时,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站长承认该行为,但明确未收受任何好处。石油公司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站长因此被免职,并移送司法机关,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情分析】
案例1和案例2中油站经理和油站会计的非法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案例中的油站经理和油站会计均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油站财产进行非法侵占,因此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案例3中油站经理的违法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挪用资金罪的相关规定,案例中的油站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油站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未归还,该行为已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案例4和案例5中油站员工的行为属于在违背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我国财税法规中有关发票规范使用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存在被财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可能,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例如案例6所述。
【防范措施】
1、加油站日常管理中资金安全风险的防范措施:
各油站应该严格执行公司对加油站相关财务制度要求,及时完成当班营业款项结算并按时投款及送款。公司各监控部门应该及时核查当天出现异常长短款问题,油站区域经理、油站经理、油站会计及油站其他员工应该互相监督本油站的资金安全情况,同时加强财务稽查力度,对日常可能出现非正常现象做到及时上报,力争短时间内排除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在油站员工中树立良好的风险管理理念,提高油站资金安全防范意识。
2、加油站日常管理中虚开发票风险的防范措施:
油站经理和会计应该加强对日常经过过程中发票的管理,严格落实有关油站发票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大对日常经营过程中已开出发票的真实性检查,及时有效杜绝虚开发票现象的发生。
【法规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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