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这段时间里,我看到很多金融机构都开始打击防范“反催收”的行动,但他们的这一行动让我们感觉到非常不解,因为,截止到目前为止,这些开展打击防范“反催收”行动的金融机构无一家能证明自己委外第三方催收机构的真实身份,甚至于当受害者遭受到自称为这些金融机构委外第三方催收人员的非法侵害后,向涉及到的金融机构客服核实相关情况,却被告知,这些所谓的催收人员并不是他们委外的,但是至于为什么这些所谓的催收人员为何会有金融机构的客户个人信息,却没有一家金融机构解释的清楚。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打击防范“反催收”骗局真的是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的秩序吗?这个问题我们也咨询了很多银行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也询问了很多被金融机构定性为“反催收”的受害者,但受害者表示,金融机构打击防范“反催收”无疑就是一种变相催收,也可以说是一种变相剥夺受害者权益的一种方式,因为,他们在打击防范“反催收”行动之前,并无法证明我们投诉的金融机构委外催收的合法身份,甚至可以说,这些金融机构根本无法证明这些每天侵害我们的催收人员到底是非法讨债组织,还是他们所谓的催收人员。
如果每天侵害我们的“催收”身份无法证实的话,金融机构就开展打击防范“反催收”这一行动难免会被质疑是在变相剥夺受害者维权的权利,从另一面来说,这些金融机构就连自己委外的催收都无法证明身份,何来的“反催收”一说呢?
值得关注到是,我们也支持打击防范“反催收”,但是前提是得证明这些每天利用虚拟拨号和短信运营商提供通信传输服务侵害我们的身份不明人员是催收的身份,而如果就连这一点都无法证明的话,我们很难想象这些金融机构打击防范“反催收”的真正意图。
最关键的是,受害者遭到身份不明人员非法侵害后,他们不管是投诉还是举报,这是受害者的权益,而这种权益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金融机构将受到法律保护的受害者维护权益这一行为定性为“反催收”,这可谓说是名不正言不顺的,他们更没有权利剥夺受害者行使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而如果这些金融机构不存在违规的话,就算受害者举报,也没有相关的事实依据,而举报的内容也不会成立,而相反来说,如果这些金融机构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的话,受害者举报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他们所谓的“反催收”。
知名媒体人徐亮表示,其实,金融机构打击恶意投诉、恶意举报这种行为无可厚非,但不能把所有的举报案件都混为一谈,都定性为“反催收”,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金融机构在无法证明自己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合法身份的时候,该如何定性为这些自称为受到他们委外的身份不明人员是“催收”呢?
如果无法证明这些每天通过虚拟拨号软件对于受害者进行威胁恐吓、敲诈勒索、侮辱等违法行为的身份不明人员身份的话,这些金融机构是不是得先解释一下,自己金融机构的客户个人信息为什么这些身份不明人员会有呢?他们是如何获取的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信息呢?
话说回来,在金融机构打击防范“反催收”这个问题上,我感觉有一点“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味道,因为现在的金融机构既想打击投诉举报自己的人,但有没有办法证明这些人举报的内容是虚假的,既想打击“反催收”人员,但却无法证明自己委外催收人员合法的身份,这完全就是“自相矛盾”的一种做法。大家说是不是呢?
徐亮同时还表示,其实现在的问题应该先要搞清楚那些饱受身份不明人员侵害的受害者是不是在“反催收”,他们依据法律规定的综合年化利率是不是还欠钱,他们的亲属好友、通讯录、通话记录里面的联系人是否遭受到了侵害,这些身份不明人员是如何获取的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隐私信息的,他们真正的身份到底是非法讨债组织还是所谓的催收人员,金融机构为什么一而再的拒绝提供或公示他们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信息等等。
如果这些都搞清楚了,事情的原委也都捋顺了,在这个时候再定性受害者是不是“反催收”,受害者委外他人协商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代理维权”才能真正的真相大白,大家说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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