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实际是指什么内容,信息实际是指什么信息

■【关注】账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进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它对于构建“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途径。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案件需要,律师往往会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以获得相关信息,帮助委托人维权。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会得到令人满意的答复,对于一些信息,政府有时会以“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难道我们真的就拿不到需要的信息了吗?

信息实际是指什么内容,信息实际是指什么信息

对此,在明律师在最近处理的一起案件中,有理有据地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法律程序解决了上述问题。

因某城中村改造整合项目建设需要,委托人的原住房被纳入改造整合范围内,后原用于还建的地块被用于商业开发,故为核实项目合法性,委托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建设项目所涉施工许可证的申报材料”。

后相关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申报材料属于过程性信息,故决定不予公开上述材料。

对此,在明律师认为,上述信息并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不予公开的过程性信息,相关政府信息公开部门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进而作出错误答复,理由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何为过程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过程性信息,是指行政决策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者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讨论、研究、汇报、请示等信息,此类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当原则上将其排除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立法意旨在于,此类信息尚处于行政过程之中,系未成熟的信息,一律公开或过早公开,可能妨害行政决策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妨害后续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也可能对社会公众作出错误引导,甚至造成社会混乱,影响社会稳定。基于此,条例才会规定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信息实际是指什么内容,信息实际是指什么信息

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过程性信息并非一律不予公开,对于意见信息一般不予公开,而对于过程性信息中的事实信息一般应予公开。且,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就应当公开。

对于本案而言,委托人所申请的申报材料并非属于意见信息,换言之,其并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而是属于事实信息,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公开。而行政审批局以上述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明显是对立法意旨的曲解,亦是对委托人知情权的侵害。

于是,在明律师为委托人准备了行政复议材料,在复议机关收到材料后,委托人亦收到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部门的电话,询问需要什么信息,并送达至委托人处,后委托人也撤回了对该部门的行政复议申请

在此,在明律师提醒各位,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不仅仅是“过程性信息”,相关部门也可能以“内部信息”、“涉密信息”等为由不予公开相关信息,遇到此种情况,请及时咨询律师,毕竟复议期限往往仅有60日,超期便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了。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创业项目群,学习操作 18个小项目,添加 微信:790838556  备注:小项目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zoodoho@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oodoho.com/894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