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疫情导致仓库关闭,网购鞋子不发货不退款;刚买的新能源汽车电池出现故障,4S店拒绝提供售后服务……4月11日至15日,省消委开展了第15期“月月315”律师答疑活动,其间收到许多网友提问,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姜美红、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茜涛为广大网友答疑解惑。
问题1
在某APP上下单买了一双鞋,因当地疫情防控政策,现仓库关闭不能发货,但向商家提出退款被拒,只能无限期等,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消费者在APP下单成功后,双方即订立了买卖合同,APP商家应当依约履行交货义务。
商家拒绝退款行为于法无据,也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疫情防控政策原因,导致仓库关闭无法发货,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逾期交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由于疫情管控,导致商家一直无法发货,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价款。
律师同时提醒消费者,网购商品最好先了解发货地防疫政策,如遇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商品延期交付,应积极与商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寻求当地消委组织帮助,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2
在4S店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电池出现故障,4S店以电池外壳有疤痕为由拒绝承担售后责任,并且无法出具检测报告,如何解决?
律师答疑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如果电池存在质量问题,4S店应当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车辆购买时间不超过6个月,4S店应当对电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如4S店不能证明故障非自身导致,则依法应当由4S店承担三包责任。如车辆购买日期超过6个月,但尚在质保期内,消费者可以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车辆电池是否属于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如属于产品质量问题,4S店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如果消费者与4S店协商无果,还可向消委组织或者拨打12345进行投诉,如上述方式仍不能成功维权,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3
在二手平台看中一款蓝牙耳机,商家主动加我微信介绍耳机情况,出于信任直接微信交易。但收到货发现耳机有严重划痕,联系商家退货,商家一直不回复。如何维权?
律师答疑
首先要明确消费者所说的“商家”是经营者还是个人。如果是个人,那么属于私人交易,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如果商家属于经营者,商家通过加消费者微信的方式进行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商家是责任的承担主体,如果商家一直不回复处理方案,消费者可向商家所在地的消委组织或者拨打12345进行投诉。
问题4
报名网店培训课程,开始说988元包含所有费用,后面又以各种名目要求继续投入资金,如果不投,老师就爱理不理,回答问题也不积极。针对层层套路,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律师答疑
首先,此类消费不属于生活消费,系生产经营性支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议消费者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如课程购买合同、网络宣传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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