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rmant partner risk ——
挂名股东又名“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
引言
01 朋友咨询<<<<
几年前,一朋友入职当地一家刚刚成立的教育培训公司,因业绩优秀,做到了经理的位置。后来聊天过程中,他表示老板对他不错,让他做了股东。基于职业敏感,我多问了一句朋友是否参与公司分红。他回答会所不参与分红。经详细了解,该公司并没有实行任何股权激励政策,且朋友收入仅是基于员工获得的工资报酬。朋友仅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挂名股东,无权益。通过查阅该公司的登记信息,我发现该公司之前股东仅为老板一人,后来才变更为了老板和朋友两人。
02 现状<<<<
因为和企业打交道较多,我遇到很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只有一个老板,但工商登记总会有二人股东,无论另一个股东占比多少。另一股东通常为老板朋友、企业员工等人,仅挂名,对内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义务。
03 提示<<<<
在提示挂名股东本人风险之前,我有必要说明一下,为什么某些小微企业老板非要在公司内增设一个挂名股东的原因。
挂名存在的原因
the reason
一、但商人虽逐利,但仍会考虑风险承受能力
一个人想要干一番事业,总要找一个平台,于是老板决定成立一家企业。对于这个企业的组织形式,他决定从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里面选一个。在选择前,他仔细对比了这两类企业组织形式的优缺点: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容易、结构简单,最重要的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钱转出转入容易,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优势在于股东(老板)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综合考量后,本着宁可不赚钱,但绝对不能赔死的原则,他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
二、滥用有限责任
现实中,很多的小微企业老板将公司仅当成了其赚钱的工具,丝毫不考虑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设立私人账户用于款项收支,不开发票、逃避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成常态。盈利入私人口袋,亏损公司承担。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企业老板以上的种种行为可以将自身的有限责任变成连带 。
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等人很难自己举证证明老板“滥用”。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也许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但是问题来了,只有老板一人,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仅能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老板成立的这个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编制会计报告,要审计。关键是出了问题,还要自证清白(自证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混同)。那么老板想的那些种种小手段便无法使用,无法“规避风险”。
四、挂名产生
老板为了“规避”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带来的种种义务(尤其是需要自证清白),找了个傀儡,挂名了股东,并不给予该股东应当享有的各项权益。自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挂名者的风险
the risk
1
承担股东的出资义务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你以货币出资,持股20%,那么你认缴的出资为20万元。需承担20万元的出资义务,无论该出资的实缴时间如何。
认缴出资模式下,此类老板会有多少会真的替你完成出资?
2
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对内不对外,公司一旦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债务,那么作为登记股东,债权人可以直接对你提起诉讼,你不能因为是挂名股东而无需承担责任。
虽然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你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老板追偿。但前提是你要承担了相应责任(先赔钱)再追偿。追偿是否能够完全弥补你的损失或者说能够将钱要回来?这期间耗费的精力、时间或者在债权人诉讼中被保全、被执行带来的损失如何计算?
3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见文章公司欠债,老板把公司抛弃或注销,以达到不承担债务的目的,可行么?
后记
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老板,但这种无利益的挂名股东类老板,你愿意当么?我对朋友说,公司挣钱时没有你一分,公司破产时还要出来承担责任,何必呢。
可现实往往比这复杂,仍有人对挂名趋之若鹜,老板也并非没有任何风险,里面存在各种无比精彩的博弈和对抗,我们下回讲~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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